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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元宇宙法律篇(五十)——金融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23-03-13

元宇宙是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能够给用户带来从二维的平面视觉、听觉体验进展到包含空间性维度的三维沉浸式、交互式立体体验,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等多感官维度体验,是人类未来的数字化生存方式。金融元宇宙是指利用虚拟分身、渲染引擎、数字孪生、全息投影、裸眼3D、人工智能、人机交互等技术构建虚拟金融场景,提供专属个性化金融顾问、二十四小时金融服务以及情感交互等金融服务,给予金融企业、客户立体式沉浸感的元宇宙。


一、金融元宇宙发展现状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在虚拟世界Decentraland开设了虚拟休息室,客户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进行支付、外汇、资产交易等业务。美国银行要求5万名员工使用VR设备进行技术培训完成日常工作并与客户互动。韩国国民银行建立元宇宙虚拟分行,客户可以通过佩戴VR设备进行访问,但只限于体验、咨询和简单的财务交易。工商银行河北雄安分行入驻百度“希壤”,将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与服务。


二、金融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


1、金融科技伦理先行


金融元宇宙的发展、金融交易的日趋复杂以及边界的日益模糊,必然会带来侵犯个人隐私、算法权力等各种伦理道德问题。因此,金融元宇宙的技术、产品、平台、公司、社群、市场及整个生态,根本上都是为了人而存在的,应用发展金融元宇宙首先要尊重和服务于人。其次,伦理是人类保护自身的核心文明,金融元宇宙的进步和商业利益的获得不能以破坏人类在安全、隐私、劳动、产权等方面的保护为代价。再次,金融元宇宙中的算法、模型在事实上具有价值观,相关产品的开发设计、更新迭代、具体应用需要担负相应的伦理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JR/T0258-2022)指出:首先,金融机构要履行伦理治理主体责任,落实金融持牌经营要求,杜绝以“科技创新”名义模糊业务边界;其次,要防止不公平歧视,消除歧视性标签、数据代表性不足、模型偏差等负面因素,降低数据驱动、算法驱动决策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及时消除主观因素或客观因素导致的歧视、偏见,坚决抵制利用技术优势从事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不当行为;再其次,要做到公开透明,充分披露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信息,做好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提供的金融科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与用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将科技伦理深度融合到产品研发、业务运营、市场营销等环节;再次,要做到公平竞争,严防滥用数据和流量,公平公正使用智能算法,平等合理设置平台规则;最后,要牢固树立风险底线意识,自觉履行风险监控责任,积极健全创新退出机制。


2、金融数据安全


要保障金融数据安全,切实按照充分获取用户授权、最小必要采集数据、专事专用使用数据、严格采取防护措施、依法合规共享数据、主动清理留存数据等要求进行数据处理相关工作。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某些情况的信息。根据信息遭到未经授权的查看或未经授权的变更后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将个人金融信息按敏感程度从高到低分为C3、C2、C1三个类别。在采集、处理用户金融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明示目的、方式、范围和期限,提前取得用户明确授权,并为用户修改授权、撤回授权等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确保金融信息采集的目的明确合理,将采集内容、频率、和数量控制在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使采集用户信息的方式对用户权益影响最小,防止过度采集数据。秉持“专事专用”原则,履行与用户的约定义务,避免超范围使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长效机制,做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并采取常态化防护措施,切实保护数据主体权利不受侵害。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动数据资源安全共享,不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不阻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获取数据。建立健全数据清理机制,及时妥善进行销毁或匿名化处理,并确保不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被非法获取识别。


3、防止不公平歧视


要防止不公平歧视,采集处理数据时消除主观因素或客观因素导致的歧视、偏见,生成金融元宇宙数据产品时应当建立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数据基础之上避免忽略少数群体的数利益诉求,在对用户画像时避免歧视性标签,在使用数据模型时要客观全面避免模型偏差等负面因素,降低数据驱动导致的不公平结果。算法,即计算机代码或指令,是由算法设计者设计而成的,然而算法设计者的知识背景和生长生活经历总是在不经意间融入整个设计及运行过程,算法设计者的价值偏向及其对算法方法的选择均影响到算法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是否包含社会歧视与不公。不同的算法使用者有不同的利益,在算法应用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判断,更多时是以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参数设置、制定消费者画像及决策规则,必然形成一定意义上的社会歧视与不公。因此,算法应当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算法应当尊重人类主体地位,给用户选择权和决策权;算法应当回归“技术中立”的本质属性,在算法运行的各个微观层面都要抑制人类社会无处不在的歧视和偏见;要避免利用算法形成的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进行个性化信息推送以刻意迎合用户的主观喜好,导致用户陷入“信息茧房”;在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分类和整合,然后挖掘包括个人资料、位置、行动轨迹、历史交易数据、敏感信息等涉及隐私的数据价值,并将上述隐私数据应用于数据转换、分析、处理和输出过程时,应侵害到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性权利;算法在嵌入到新生产生活资料引发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重构时,应当合理设置参数,制定公平公正的决策规则,保障用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4、要公开透明


要通过公示、自身明、用户明示等方式,及时、有效、准确地披露新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功能、技术应用、潜在风险等措施,公平公正的使用智能算法。算法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开披露其算法的基本原理、逻辑、操作规则、运作过程及决策方式,保障算法的公开透明度。笔者以为,算法透明度标准如下:1、首先对算法应用场景进行区分,数字平台公开算法透明度标准与其涉及民生及广大公众利益的广度和深度呈正相关关系,也就是与其公共属性呈正相关关系,比如滴滴打车、今日头条等用户数量越大公共属性就越强,其让用户充分了解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义务就越高;2、算法公开的透明度应当以社会公众的感知、明白和了解为标准,而不是对源代码的彻底公开,因为这样不仅会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有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比如:谷歌曾经公开一种叫作PageRank的算法的META标签、关键字等参数,结果导致很多网站就开始利用此类算法以达到提高网站在谷歌搜索结果页面排名靠前的目的;3、算法公开应当涵盖数据的采集与分析、模型的设计与优化、决策的判断依据的全过程,以及各项参数权重和人工干预的途径,说明算法如何工作的全流程;4、涉及公众利益的算法代码应当适度开源,进行事前披露、事后解释,并定期接受公众的质询。


5、可编程金融


金融元宇宙建立在区块链底层技术上,其满足了人类财富从物理世界向元宇宙虚拟世界迁徙。智能合约通过金融可编程化,将合约与交易融为一体实现与物理世界中的资产交互,当触发预设条件后将自动执行。智能合约执行应具备一致性,合约在所有金融分布式账本网络节点上的执行结果应完全相同;多个节点同时实现合约时,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且数据同步不相互干扰;应有相应机制控制智能合约的部署行为,防止恶意部署智能合约;应提供智能合约的冻结功能,防止智能合约的漏洞持续影响系统;应提供智能合约升级方案和机制以修复智能合约的漏洞;应提供智能合约的废止功能;应支持权限可控的智能合约升级方法;应支持从金融分布式账本中获取与合约相关的原始数据来解析智能合约在金融分布式账本上的业务数据;应在合约更新升级、重新部署后,能安全地将原合约数据迁移至新合约。


作者简介


黄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无讼公开课讲师,无讼专栏作者,百度百家号VIP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擅长专业领域为: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现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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